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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泰解读|资本市场行政处罚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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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划分6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从重处罚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将从重处罚?哪些行为可从轻、减轻处罚?竞泰为您解读。


01


|划分6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裁量基本规则》共26条,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等内容,并结合行政处罚实际明确了裁量相关规则。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02


|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等情形将从重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


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


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等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而存在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的;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03


|配合查处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

如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从轻处罚情形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


04


|有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四类情形下可不予处罚。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四是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则》进一步指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此外,《规则》显示,违法主体消灭的,可免予处罚。《规则》解释称,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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