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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正式实施,严防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发布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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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中,“中介机构收费与上市结果脱钩”“取消地方政府上市奖励”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有业内人士曾分析表示,抑制以结果为导向的收费行为,可减少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捆绑,有助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引导地方政府及企业更加理性地对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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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提升资本市场质量

《规定》的正式文件于今年1月15日发布,并明确自2月15日起施行。早在2024年8月《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时,便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新规中的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其收费情况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这一要求旨在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


中介机构收费新标准

具体来看,《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提出了新的收费标准:

保荐业务:证券公司在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及金额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结果作为条件。


承销业务:从事承销业务时,应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新规特别强调,对券商承销业务不得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的要求,旨在防止券商为追求高额承销费用而过度包装或推动大规模但质量欠佳的项目上市。这有助于促使券商更加注重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可持续性,使融资真正落实到业务开展中,提升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同时,这也为中小规模但创新能力强的新质生产力企业提供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

剥离服务费用与IPO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一方面确保了中介机构付出劳动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收入保障,另一方面也促使券商审慎执业,更加关注企业的内在价值及其长期经营能力。新规将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提高资本市场的整体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规定》也有具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同样收费情况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


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的态度

相关监管部门曾表示,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然而,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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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合同外收费”“上市奖励”“临时加价”

除了明确各类中介机构收费结构的总体要求外,《规定》还对中介机构提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以防止任何形式的变相收费情况出现。以下是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禁止性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手段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杜绝以往行业内的“潜规则”,如发行人成功上市后向中介机构支付IPO“上市奖励”。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


监管措施与处罚

为了从严监管,《规定》明确了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中介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则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还将面临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的处罚。


对发行人的约束

《规定》不仅约束中介机构,也对发行人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

若发行人违规,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也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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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上市奖励被叫停

《规定》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明确禁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任何形式的奖励。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地方政府奖励政策的历史背景

过去,为了鼓励本土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各地方政府普遍推出了上市扶持政策,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或补贴。地方政府希望通过这些奖励措施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概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


然而,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区域间恶性竞争:地方政府之间的奖励竞争可能导致财政负担加重。

扭曲政绩观:过度关注上市数量而非质量,可能引发政绩观的偏差。

中介机构角色偏离:高额奖励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其作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


新规的具体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规定》明确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地方政府不得再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奖励,必须予以追回。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则不予追回。


新规的实施将显著改变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角色,减少其对企业上市的直接干预,引导政府及企业更加理性地对待上市过程。具体来说:

减少政府干预:新规减少了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的直接干预,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中介机构独立性: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而言,此举减少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增强了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专注于服务企业:中介机构可以更加专注于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助力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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