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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报告:集中力量打造金融业“国家队”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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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国务院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与问责报告呈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财政部与金融管理部门正合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调整其在各金融行业的占比,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以增加政策性金融供给,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实现差异化发展。


01


|推动金融国资国企提质增效

针对我国金融业规模虽大但竞争力仍需提升的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以推动金融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进而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具体举措如下:


(一)集中力量打造金融业“国家队”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行动方案:研究并起草一套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具体行动计划,旨在引导国有大型金融企业对标全球一流金融机构,聚焦核心业务,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推进金融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国有金融企业突出主营业务,精炼专业能力,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等方式,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推动非银金融机构规范发展:针对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研究制定专门的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以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其在合规前提下稳健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支持头部证券公司做强做优:采取政策措施,助力国内领先的证券公司进一步壮大实力,提升服务质量与创新能力,增强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


促进交易所建设:积极支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完善交易制度,提升市场效率,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投资者,致力于将其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一流交易所”。


(二)完善利润分配和资本补充机制

增强内源资本补充能力:遵循《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精神,根据不同金融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研究调整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政策,优化上缴收益的比例分类分档规则,以激励企业留存更多利润用于内部资本积累和自我发展。


拓宽外源资本补充渠道:

支持大行发行TLAC债券:鼓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ption Capacity, TLAC)债券,这是一种符合国际监管要求的资本工具,能够增强银行在危机时吸收损失的能力,从而提升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放宽政策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无固定期限债券(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资本补充工具,这有助于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增强其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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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功能定位和战略布局

针对审议意见指出的银行业机构“一枝独大”、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等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从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推动中央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一)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围绕推动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深入研究并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配置,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更高效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灵活调整资本结构:运用资本补充、利润转增等多种手段,遵循“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适时适度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业态演变的需求,避免某一行业过度集中导致的风险失衡。


(二)持续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和加大供给力度

明确政策性金融定位:强调政策性金融应紧密对接国家战略,专注于提供商业性金融无法或难以覆盖的服务,如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普惠金融、农业发展等领域,填补市场空白,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补充。


深化政策性银行业务改革: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回归本源,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控制商业性业务规模,防止偏离政策性金融的初衷。同时,研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其业务活动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着力推动中央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

支持中央金融企业做强做优:鼓励中央金融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角色,同时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推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特色化经营:引导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立足本地实际,专注主业,提升经营质量和效益,开展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地方实体经济需求,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坚持支农支小定位,采取“一省一策”方式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如推动海南、四川等地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提升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03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

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定位及区分财政部门与国企法人出资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的建议,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定位,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坚定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融入公司治理:在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确保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对于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过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确保党的意志在企业决策中得到体现。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积极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落实党委领导班子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确保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贯穿于公司治理全过程,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能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得到坚决贯彻执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

出台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等事项,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做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


修订部门规章:随着金融实践的发展,及时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规章,以适应新的金融环境和监管要求,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篱笆,提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督促和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研究起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建立起科学、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效能提升。


(三)理顺出资人职责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关系

明晰权责:遵循权责明晰、权责对等原则,明确界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确保两者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细化受托管理机构责权利:针对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进一步细化其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权力与利益关系,确保受托管理机构既有充分的管理权限以履行职责,又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享有合理的权益,激发其管理积极性和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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