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
|《管理规定》主要修订4项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证监会对《管理规定》进行了多项修订,旨在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更好地满足两地投资者的跨境理财需求。以下是主要修订内容:
放宽销售比例限制: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在对方市场(客地)的销售比例限制,从原先的50%提升至80%,遵循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为两地基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提供更大空间。
放松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将其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的海外关联机构,但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位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拓展互认基金范围:在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新增“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了空间,有助于丰富两地市场的基金产品供给,更好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
适应性修订相关条款: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和销售规则的更新,《管理规定》中的个别条款也进行了适应性修订,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市场分析认为,本次互认规则的修订不仅将进一步丰富互认基金的产品供给,还将积极推动两地基金市场的制度型开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特别代表人诉讼助力证券市场法治化
近期,南京中院和深圳中院分别就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对此,12月20日晚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严惩违法行为
金通灵和美尚生态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已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强调,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这两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这些案件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
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重要法律手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法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追责体系,促进市场健康生态
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长牙带刺”,突出惩、防、治并举,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证监会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此外,证监会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市场生态的形成和发展。
|明确证券基金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说明,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任职备案等事项。以下是主要内容:
强化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为了进一步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指引》规定,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
至少1人需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验。
这一要求适用于《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旨在确保管理层具备足够的行业经验和专业背景,以更好地领导公司发展。
规范任职备案流程
为防止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正常运营造成负面影响,《指引》强调了任职备案的重要性。具体而言:
事前查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按照《高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平台等系统,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其是否符合相关任职条件。
提前沟通:如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难以确定拟聘任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应在作出聘任决策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如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机构应及时纠正,避免不当任命。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审慎考察或与派出机构沟通,导致任命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依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通过上述措施,《指引》不仅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条件,还规范了任职备案流程,确保管理层人选的专业性和合规性,从而保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和投资者利益。